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
关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
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公告[2014]3号 2014/3/18
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地区土地增值税工作,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,根据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》(2014年第1号)第十六条、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9号公告》第二条第六款、《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2014年第2号公告)第二条之规定,经研究决定,将阿克苏地区“非房地产开发企业”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:
一、 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“住宅(不含别墅)”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%。
二、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“其它项目”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:阿克苏市为6%;其他各县为5.5%。
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。
特此公告。
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
2014年3月18日